编者按:城镇生活垃圾涉及千家万户,既是民生“关键小事”,又是社会发展大事。实施垃圾分类,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我县发布城镇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方案,并于12月3日起正式施行。推动城镇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亟需政府、企业和居民多方共同努力。
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城区范围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9年社团组织、车站、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全面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推进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服务单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底实现城区范围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
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内容
(一)强制分类种类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易腐(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家庭产生的废弃蔬菜瓜果、过期食品、蛋壳等易腐垃圾。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等。
其他垃圾:除以上三种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地砖陶瓷碎片、尘土、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二)设施配置
纳入垃圾强制分类范围的单位和企业,按照城镇生活垃圾分类配置标准配置分类投放容器,原则上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各单位按规范标准(颜色、标识符合规范)自行配置。
1.一般单位
办公室:设可回收物(蓝色)和其他垃圾(灰色)收集容器,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
公共区域:出入通道、电梯口、楼层廊道等处,设置可回收物(蓝色)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灰色),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设置至少一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红色),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存放间;
食堂:在就餐区和收集区设置厨余垃圾(绿色)、其他垃圾(灰色)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可根据服务范围和人数合理确定大小。
2.特殊单位
菜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及供应生鲜产品的超市:相关区域设置其他垃圾(灰色)和厨余垃圾(绿色)收集容器。其他区域参照一般单位设置。
宾馆、饭店、食品加工等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加工区域设置厨余垃圾(绿色)收集容器,就餐区域设置厨余垃圾(绿色)和其他垃圾(灰色)收集容器,其他区域参照一般单位设置。
(三)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可回收物:投入可回收物(蓝色)分类桶,鼓励单位对可回收物按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塑料等进一步细分;
其他垃圾:投入其他垃圾(灰色)分类桶;
有害垃圾:收集后定期投入有害垃圾(红色)分类桶,投放时不应弄破有害垃圾的容器或包装物,灯管、温度计等易碎的有害垃圾应用纸或布包裹后投放;
易腐(厨余)垃圾:投放至厨余垃圾(绿色)分类桶,投放时应避免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混入。
(四)强制分类收运
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严格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收运。
1.有害垃圾:由环卫部门或有关企业定期收运。
2.其他垃圾:由环卫部门或有关企业收运。
3.易腐(厨余)垃圾:由环卫部门或有关企业收运,做到日产日清,要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4.可回收物:由单位、企业自行出售,也可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统一回收。
5.其他场所的垃圾分类收运:沿街商铺、果壳箱、清扫保洁垃圾由环卫部门分类收集,可回收物收集后集中存放,统一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回收。
从事生活垃圾有偿清运服务工作的企业,应与相关单位、社区等签订分类清运合同。物业服务公司、社区、单位自主清运的,应取得相应许可证并按照垃圾分类要求组织清运。
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人力车、电瓶车、专用汽车等,均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喷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并标识监督电话,方便市民监督。
(五)强制分类处置
分类产生各类生活垃圾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处置。
1.易腐(厨余)垃圾:近期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资源化处理,远期纳入厨余垃圾处置中心处理;
2.其他垃圾: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资源化处置;
3.有害垃圾:运送至有害垃圾暂存点集中暂存,定期运至金华固废处置中心处置;
4.可回收物:进入资源回收渠道处置。
具体保障措施
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狠抓任务落实,强化监督检查,推动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有序开展。
严格执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防治条例》等法规,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置监管,对未按要求分类投放、未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职责、分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不按规定分类处置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环境信用体系,将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义务并被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加强分类收运,及时配置分类收运作业人员力量和车辆设备,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检查,对分类垃圾质量严重不达标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抄告县垃圾分类办,拒不整改的予以延迟收运,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罚。加强终端环节管控,限制各类混装垃圾进入转运站、处置终端,倒逼落实源头垃圾分类责任。
(本版文字 周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