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钰 通讯员 朱德强
顾客:我买两包叶面肥。
商家:两包是吗?用在哪里?
顾客:家里种了几亩玉米,需要喷施叶面肥。
商家:好的,请出示一下身份证。
顾客:好。
商家操作电脑进入农资经营台账系统,将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所有购买信息录入电脑。
以上一系列操作不是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而是在我县一家农药销售门店购买一瓶农药所需要走的流程。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绿色发展的要求,大力推进农药减量和农药经营台账制度,全力推动农药实名制购买工作,努力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农药实名制购买。
工作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全省农药经营门店基本实现应用信息化系统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基本实现农药产品实名制购买。
实施载体
主要依托浙江省农资经营购销系统实施农药实名制购买,使用自有购销系统的地区需与省级平台对接,确保台账记录实时上传。
主体责任
各市、县(市、区)对辖区农药经营门店开展调查摸底,做好农药经营实施实名制购买的宣传发动、培训指导、执法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农药经营门店要提高实名制购买意识,及时升级改造硬件设备,提升信息化系统操作水平。
管理部门在行动
为加强我县农药管理工作,建立从农药生产、经营到使用环节的可追溯体系,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农药兽药管理切实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省农业农村厅的相关通知要求,我县全面推进农药“购销实名制”工作。
4月30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农资店“两化”建设暨农药销售实名制宣传部署会,全县共70家农药经营门店及4家农资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工作的要求,强调了农药“购销实名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前期全县农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邀请专家就农药管理经营的法律法规、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操作等内容进行了培训,对农资进货、实名制销售和商品库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示范,就农资店经营业主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据了解,早在2013年,我县就开始对禁限用农药实行实名制购买制度,禁限用农药包括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33种农药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上不得使用或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而当时的农药经营户也作出承诺,在销售克百威等限、禁用农药产品时,一定遵守农药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向购买者正确说明使用用途,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推荐使用。严格遵守农药产品销售记录规定,如实做好产品销售档案记录。要求农药使用者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使用作物等,承诺购买此产品不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对非限、禁用农药的销售也必须向购买者正确说明使用技术及农药残效安全间隔期,如实做好产品销售档案记录。从今年起,实名制购买制度将从禁限用农药扩大至普通农药范围。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朱德强说:“实施农药实名制购买是农药经营、使用环节实现可追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农药废弃包装物定标定额回收处置的数据支撑,更是保护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实施农药实名制购买后,种植户、养殖户就要依据自己的种植规模、养殖规模进行农药采购,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合理化使用农药’管控。”下一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大队将集中开展农药实名制购买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农药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对已发证的经营店未按规定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继续经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别提醒
今后,广大农户在购买农药产品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证件,并说明实际用途,否则农药经营单位不会售卖。
各农药经营门店要认真核对并如实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并请购买者签名确认,购买高毒限用的农药记录,必须要存档2年以上。农药经营门店在采购时,需对农药产品资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认真查验产品包装,并确认产品具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信息码(二维码)。
农药经营者这些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一、经营无登记证农药的(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农业农村部注销农药登记证,也属无农药登记证),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经营假农药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3、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可能厂家有合格证但未随货附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5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