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推进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正与公平,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工商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武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六类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试行)》,现予以公示。
本自由裁量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违法户外设施量罚标准
备注:
1.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查处时已在申报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因举行公益活动急需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10%~30%,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少于1000元,其他户外设施不得少于200元。
3.有违法设置时间较长、调查取证时拒不配合或同年度被多次查处经历等较重情节的,可酌情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上浮10%~30%,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多于10000元,其他户外设施不得多于2000元。
4.本标准中的户外设施包含户外广告设施和其他户外设施。其他户外设施是指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无法计算面积的户外设施处罚金额可参照表中“特殊的其他违法户外设施”栏执行,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少于1000元,其他户外设施不得少于200元。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量罚标准
备注:
1.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调查终结时已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的,视情节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20%,且处罚金额不低于500元。
3.有占道期限较长、调查取证时拒不配合或同年度被多次查处经历等情形的,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上浮一档,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4.举行公益活动、非经营性占用,可按相应标准的最低额处罚。
5.城市公共设施紧急抢修占用城市道路的,可免予处罚,但要责令补办审批手续。
6.经营性占用、占用城区主要道路的,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上浮一档,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7.城区主要道路范围:壶山下街(解放街—温泉路)、解放中街(解放桥北端—武阳路口)、武阳中路(解放街—温泉路)、溪南中街(劳动桥头—温泉路)、温泉中路(隧道口—温泉桥南端)、武阳东路(温泉路—明招路)、武川中路(武阳东路—东升东路)、江山横路(环城西路—南门街)、县前街(壶山下街—熟溪北路)、解放南街(解放桥南—环城南路)、温泉南街(温泉桥南端—环城南路)、城东路(壶山下街—东升中路)、熟溪北路(解放中街—温泉中路)、解放北街(环城北路—武阳中路)。
8.超过审批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参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量罚标准。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量罚标准
备注:
1.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调查终结时已在办理挖掘审批手续的,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20%,且处罚金额不低于500元。
3.有挖掘道路期限较长、调查取证时拒不配合或同年度被多次查处经历等情形的,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上浮一档,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4.城市公共设施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可免予处罚,但要责令补办审批手续。
5.经营性挖掘、挖掘城区主要道路的,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上浮一档,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6.城区主要道路范围:壶山下街(解放街—温泉路)、解放中街(解放桥北端—武阳路口)、武阳中路(解放街—温泉路)、溪南中街(劳动桥头—温泉路)、温泉中路(隧道口—温泉桥南端)、武阳东路(温泉路—明招路)、武川中路(武阳东路—东升东路)、江山横路(环城西路—南门街)、县前街(壶山下街—熟溪北路)、解放南街(解放桥南—环城南路)、温泉南街(温泉桥南端—环城南路)、城东路(壶山下街—东升中路)、熟溪北路(解放中街—温泉中路)、解放北街(环城北路—武阳中路)。
7.超过审批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参照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量罚标准,未按审批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可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四、车辆运行污染路面量罚标准
备注:
1.处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2.主动整改及时清理被污染路面的,处罚标准可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3.当事人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污染路段属城区重点路段或市民反应强烈、路面很难清除的特殊污染(如:泥浆泄漏、油污等)的,处罚标准可酌情上浮,但上浮后不得高于2000元。
4.因包扎、覆盖、密封不严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可在表中相应的处罚标准基础上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5.重点路段范围:壶山下街(解放街—温泉路)、解放中街(解放桥北端—武阳路口)、武阳中路(解放街—温泉路)、溪南中街(劳动桥头—温泉路)、温泉中路(隧道口—温泉桥南端)、武阳东路(温泉路—明招路)、武川中路(武阳东路—东升东路)、江山横路(环城西路—南门街)、县前街(壶山下街—熟溪北路)、解放南街(解放桥南—环城南路)、温泉南街(温泉桥南端—环城南路)、城东路(壶山下街—东升中路)、熟溪北路(解放中街—温泉中路)、解放北街(环城北路—武阳中路)、中盛路(武丽线—环城南路)、环城西路(武阳西路—环城南路)、南门街(武阳西路—永武二线)、温泉北路(隧道口—莹乡路)、明招路(莹乡路—永武一线)、莹乡路(内环西路—明招路)。
五、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量罚标准
备注:
1.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包括店外经营、店外作业、展示商品等。
3.调查终结时已主动整改的,处罚标准可酌情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20%,但下浮后不得少于100元。
4.当事人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有同年度被多次查处经历或路段属城区主要路段或市民反应强烈、严重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上浮一档,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5.城区主要道路范围:壶山下街(解放街—温泉路)、解放中街(解放桥北端—武阳路口)、武阳中路(解放街—温泉路)、溪南中街(劳动桥头—温泉路)、温泉中路(隧道口—温泉桥南端)、武阳东路(温泉路—明招路)、武川中路(武阳东路—东升东路)、江山横路(环城西路—南门街)、县前街(壶山下街—熟溪北路)、解放南街(解放桥南—环城南路)、温泉南街(温泉桥南端—环城南路)、城东路(壶山下街—东升中路)、熟溪北路(解放中街—温泉中路)、解放北街(环城北路—武阳中路)。
六、无照经营量罚标准
备注:
1.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
2.调查终结时已在办理营业执照等审批手续的,视情节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3.尚不够刑事处罚,有无照经营期限较长、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等情形的,可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上浮10%~30%,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4.尚不够刑事处罚,占用城区主要道路或重点街区进行无照经营的,在相应处罚金额的基础上酌情上浮10%~30%,但上浮后的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5.城区主要道路范围:壶山下街(解放街—温泉路)、解放中街(解放桥北端—武阳路口)、武阳中路(解放街—温泉路)、溪南中街(劳动桥头—温泉路)、温泉中路(隧道口—温泉桥南端)、武阳东路(温泉路—明招路)、武川中路(武阳东路—东升东路)、江山横路(环城西路—南门街)、县前街(壶山下街—熟溪北路)、解放南街(解放桥南—环城南路)、温泉南街(温泉桥南端—环城南路)、城东路(壶山下街—东升中路)、熟溪北路(解放中街—温泉中路)、解放北街(环城北路—武阳中路)。
县城管执法局投诉热线: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