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深入推广,人民公社体制越来越显示出其严重的弊端,已经不适应改革开放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新修改的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区域,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同时还规定:“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了“乡政村治”的农村管理模式,撤社建乡、发展小城镇成为农村行政体制改革的共识。
1983年1月,县委派工作组赴履坦公社进行政社分开体制改革试点,改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为乡人民代表大会,改公社管理委员会为乡人民政府。至次年7月上旬,33个公社政社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农村人民公社是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产生的,当时是一乡建立一社,最大的特点是公社所有制和政社合一;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取消自留地,压缩农民家庭副业;农民所得并不直接与个人付出成正比。农村人民公社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管理上过分集中,无法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经营方式上过于单一,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被当时的人们形象地称为“大锅饭”。
至1986年12月止,全县公社管理委员会撤销,重建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撤销,建立村民委员会。城镇居民区建立居民委员会。全县共有29个乡、5个镇,553个村委会,7个居民委员会。
乡人民政府的建立,避免了过去“政社合一”、管理集中、“平均主义”等一系列弊端。政社分开后,乡党委把主要精力放在抓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方面,加强、改善了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而乡政府则集中精力对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发挥了基层政权的职能作用。在农村基层,建立了村民委员会,积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组织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带动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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