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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店面店外经营最高可罚20000元

2017年05月08日 10:16:06  武义新闻网  网友互动交流  字体:

  长期以来,有部分经营者以为店面门前地块属于自家“自留地”,拥有自主使用权,殊不知这些都是公共空间,占用公共空间从事经营活动其实已经是违法了。

  近日,白洋中队对辖区内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1起,立案查处4起,并对不听劝阻且延期拒不整改的严重占道商户金某处以1000元罚款。白洋中队以法律条例为根本遵循,将法律盲点和误区同商户说清楚、讲透彻,以行政处罚倒逼责任,监督商户当好门前“三包”第一责任人。

  从不适应到适应,由被动到主动,校准了思想之标,绷紧了行动之弦。相信通过干群齐心,一定能够共同保障公共道路资源。(徐欢)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商品展示”。违反此规定的,将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临时经营性活动,妨碍交通出行的依照《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最高可罚20000元。

  作者: 初审:张莹,终审:周子恒 编辑: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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