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记者 陶波 通讯员 徐振成)近日,县渔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一起违法电鱼案件,经教育后对当事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日,县渔政执法人员巡查至熟溪明招桥附近时,发现王某身背电瓶正在河中电鱼,当时已电得3斤左右小溪鱼。渔政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对王某做了询问笔录。
据王某交待,他平时是开拖拉机搞运输的,当天下午有空闲就打算电几条鱼解解馋,没想到借来设备后第一次电鱼就被查处了。鉴于王某是初犯,而且认错态度较好,县渔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后,没收了电鱼设备,并给予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执法人员介绍,采用电击、电网方法进行捕捞,不分大小、种类的鱼都难逃黑手,是一种“绝户”捕捞方式。电击死亡的鱼如果不能及时捞取就会沉入水底,腐烂后会污染水质。鱼即使侥幸逃生也会因电击而丧失繁殖能力,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这不但破坏了生态平衡,同时也极易酿成悲剧。电鱼时,因意外造成触电致伤甚至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电力捕鱼是采用逆变器将直流电转变成强大的交流电从而电晕鱼的一种作业方法。其电压很高,可达几百伏,电鱼者又身处水中,水本身就具有极强的导电性,稍不小心就会触电身亡。加之一般的电捕现场都较偏僻,若没有目击者,电鱼者触电后不易被人发现,从而会延误最佳救治时间,酿成惨剧。
县渔政管理站提醒大家,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杜绝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共同来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安全,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县渔政管理站今后会继续加大巡查密度和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鱼类资源的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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