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新闻网讯 3月30日至4月28日为旧城改造房屋征迁法定签约期限。3月24日,我县将启动模拟签约。目前,不少群众已收到征迁房屋价格初步评估结果,但对征迁房屋产权的认定和补偿存在不少疑惑。日前,记者就旧城改造征迁房屋产权认定及补偿相关问题,采访了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人。
问:集体土地上房屋分家析产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确认产权?
答:集体土地上房屋分家析产后,《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原登记权利人为产权人,但能提供有公证书或其他有效文书的除外。
问:房屋原产权人已死亡,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确认产权?
答:房屋原产权人已死亡,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确认所有合法继承人为共有产权人。但有能证明遗产归属的公证书或其他有效文书的,确认文书载明的财产继受者为产权人。
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何确认产权?
答: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认定原房屋所有权人为产权人,但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调剂条件的除外。
问:夫妻离异对财产进行分割,《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未变更登记的,如何确认产权?
答:夫妻离异后已对房屋进行分割,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变更登记或仅有一证办理变更登记的,按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及其它有效文书载明的房屋所有人为产权人。
问:因分家析产、继承、房屋转让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中,只有一证已变更登记手续的,如何确认产权?
答:因分家析产、继承、房屋转让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一证登记的权利人已变更的,确认变更后的权利人为产权人,但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问:1982年前(含)建造的房屋,如何确认产权?
答:产权予以确认。
问:1983年至1993年前(含)建造的房屋,如何确认产权?
答:在上述期间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房屋,其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予以确认。
问:1993年后建造的房屋,如何确认产权?
答:1993年后建造的房屋,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缴纳城建配套费的,按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规模确认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按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规模确认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无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只确认第一次建造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和第一层建筑面积。其二层及以上房屋和在合法土地使用范围内其他未认定的建筑面积,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建安成本80%的奖励,并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腾空奖励。认定的建筑面积,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问: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如何确认产权?
答:凭房屋建造用地认可书或房产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土地使用权。
问:未经批准“拆改建”的房屋,如何确认产权,是否有补偿?
答:未经批准“拆改建”的房屋,先认定其“拆改建”前房屋的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并予以补偿。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其“拆改建”后在认定的用地面积范围内新增建筑面积给予建安成本80%的奖励,并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和腾空奖励。
问:与房改相关的柴房,如何确认产权,是否有补偿?
答:房改时未予出售但归住户使用的附属用房,以及房改后经权属单位同意自筹资金统一建造的附属用房,其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按征收评估价值的70%予以补偿;未经权属单位同意,擅自搭建的附属用房,其建筑面积不予确认,按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问:合法用地范围外搭建的建筑物,如何确认产权,是否有补偿?
答:合法用地范围外搭建的建筑物,其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不予确认,但产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附属物征收评估价予以补偿。